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前不久省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保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农〔2003〕147号)精神,一并认真学习贯彻。
今年以来,我省许多地方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中积极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11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有关材料上批示:“建立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件十分必要的德政之举,又是件十分重大而又相当繁杂的工作。当前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1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示:“可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注意总结经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明确了开展农保工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提出了当前农保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贯彻劳动保障部今年两个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和省厅提出的几条贯彻意见,切实加强农保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保制度,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努力。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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